因應台灣高齡化社會與家庭育兒需求,在人資人事實務上,勞動部於12月17日正式宣布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推出三大重要改革措施。此次修法核心包括取消現行就業保險65歲投保年齡上限、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以及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1個月」新制。
突破年齡限制:65歲以上勞工納入就業保險
此次修法最受矚目的重點,在於刪除現行就業保險法中65歲投保年齡上限的規定。過去,就業保險僅適用於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這意味著許多超過65歲仍在職場打拼的勞工,一旦面臨非自願失業,將無法獲得就業保險的保障。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指出,隨著台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加上近年政府積極推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政策,越來越多65歲以上的勞工選擇繼續留在職場。
然而這些高齡勞工同樣面臨著非自願失業的風險,卻因為年齡限制而被排除在就業保險保障範圍之外。此次修法刪除65歲投保年齡上限,正是為了提升高齡勞工的就業安全保障,讓他們在遭遇職場變動時,也能獲得基本的經濟支持與就業協助。
適用對象限制:未領老年給付者方可納保
雖然修法取消了65歲投保年齡上限,但並非所有65歲以上勞工都能納入就業保險。根據新規定,適用對象限定為「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換言之,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的勞工,即使超過65歲後重返職場或繼續工作,仍然無法加入就業保險。
對於這項限制,陳美女司長進一步說明,參考其他國家的實施經驗可以發現,若將已領取老年給付者納入就業保險,往往會面臨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將原本按月發放的年金改為一次性給付,二是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暫停發放年金。
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涉及勞保與公教人員養老年金發放的扣除與調整問題,制度設計相當複雜。
因此,現階段修法採取較為務實的做法,優先將尚未領取老年給付、仍在職場全職工作的高齡勞工納入保障範圍。這樣的設計既能擴大就業保險的保障對象,又能避免與現行退休金制度產生衝突,在制度銜接上較為順暢。未來若要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仍需進行更全面的配套規劃與制度調整。
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從14日減為7日
除了年齡限制的突破,此次修法也針對失業給付請領程序進行優化。現行規定中,失業勞工在申請失業給付後,必須經過14日的等待期才能開始領取給付。對於突然失去工作、經濟壓力驟增的失業勞工而言,這14日的等待期可能造成相當大的經濟負擔。
陳美女司長表示,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的建議,失業給付等待期應縮短至7日,讓失業勞工能夠更快速地領取失業給付,及時獲得經濟支持。這項改革對於家庭經濟支柱突然失業的家庭而言,可以更即時地緩解燃眉之急,也讓勞工有更充裕的時間和資源投入求職準備。
育嬰津貼創新制:雙親共育可領「6+1個月」
此次修法另一項重要突破,是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1個月」的新規定,這項措施旨在促進家庭內的性別平等,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現行規定下,有育嬰需求的雙親最多可領取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然而實務上,多數家庭仍由母親單獨請領完整的6個月育嬰假,父親參與育兒的比例相對較低。為了改變這種現象,修法後的新制規定,當雙親共同撫育同一子女時,在各自領滿6個月育嬰津貼後,雙方都可以根據規定再次請領第7個月的育嬰津貼。
這項「6+1個月」的設計,創造了誘因機制,鼓勵父母雙方都實際參與育兒。如果雙親都願意請育嬰假並共同照顧子女,家庭總共可以領取最長13個月的育嬰津貼(父親6+1個月、母親6+1個月),相較於單一方請領的6個月,經濟支持更為充足,也讓育兒責任的分擔更為平衡。
回應社會需求的前瞻修法
勞動部此次推動的就業保險法修正案,從高齡就業、失業保障到育兒支持,全面回應了台灣社會當前面臨的重要議題:
- 取消65歲投保年齡上限,讓高齡勞工享有與其他年齡層相同的就業安全保障
- 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展現對失業勞工處境的關懷
- 增訂育嬰津貼6+1個月制度,則是促進性別平等與支持家庭育兒的創新作為
這些修法不僅是法規條文的調整,更代表著政府對於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視,以及對社會結構變遷的積極回應。隨著修法的推動與落實,預期將有更多勞工受惠於更完善的就業保險制度,在面對職場變動與人生不同階段時,都能獲得更穩固的支持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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