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來襲 生命安全優先於營運需求
勞基法颱風假上班薪水議題再次受到關注。隨著鳳凰颱風逼近台灣,部分縣市政府於11日宣布停班停課,再次提醒社會各界正視天然災害期間的勞工安全議題。勞動部特別強調,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明確規定,當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的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
這項規定並非僅是建議性質,而是以勞工生命安全為最高考量的法定原則,雇主不得輕易要求或強制勞工在危險情況下出勤。
然而,現實情況中,確實存在某些行業或業務因其特殊性質,即使在天災期間仍有維持運作的必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雇主確實需要勞工出勤,法令並未完全禁止,但設下了嚴格的前提條件與保障措施。
首要原則是必須經過勞工的明確同意,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勞工冒險上班。更重要的是,一旦勞工同意在天災期間出勤,雇主就必須承擔起完整的通勤協助義務,確保勞工在往返工作場所的過程中,能夠獲得必要的安全保障。
通勤協助不是選項 而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勞動部明確指出,當勞工因原定的上下班通勤方式(如台鐵、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工具)在天災期間停駛或運行困難時,如果勞工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性,雇主應該支付相關費用,在於雇主不應該讓勞工單獨面對天災帶來的風險與額外負擔。當雇主基於營運需求而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時,就必須承擔起協助勞工安全通勤的完整責任。
過去確實發生過勞工在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的真實案例,事後勞雇雙方為了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陷入長期的勞資爭議,最終必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甚至進入訴訟程序才得以解決。
這類案例不僅造成勞工身心的傷害與經濟損失,也讓雇主承受龐大的法律責任與商譽損失。因此,勞工為了自身安全而選擇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本來就應該由雇主協助支付,這不該由勞工自行承擔,更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要作為。
勞工權益的完整保障 不出勤不得受到不利處分
勞動部特別強調,當縣市首長依法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依據要點規定可以選擇不出勤,這是勞工的法定權利。雇主不得將勞工的不出勤視為曠工或遲到,更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來處理這段期間的缺勤。
此外,雇主也不得因為勞工在天災期間選擇不出勤,而強迫勞工事後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或者做出解僱等其他對勞工不利的處分。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勞工在面臨天災威脅時,能夠不受任何壓力地優先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然而,如果雇主因為業務性質的特殊需要,在經過勞工明確同意後,勞工願意在天災期間出勤工作,雇主就必須依法提供通勤協助。為了讓這項義務更加明確且可執行,勞動部要求雇主應該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清楚載明雇主所能提供的通勤協助內容,讓勞工在同意出勤前就能充分了解自己可以獲得哪些保障與協助。
制度強化與落實 從規範到實踐的完整配套
為了進一步強化雇主的通勤協助義務,勞動部已於今年9月正式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明確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在審核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時,必須確認是否已納入天災通勤協助的相關內容。
勞動部也宣示將持續與中央各部會密切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公部門機構落實雇主的天災通勤協助義務,樹立良好的示範典範。接下來將逐步輔導公部門的勞務委外廠商,督促這些廠商同樣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的義務。
對於承攬或派遣勞工的保障,勞動部特別提醒,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當有需要承攬或派遣勞工進行搶修、輪班等工作時,都必須督促並要求所合作的派遣或承攬廠商,確實負起通勤協助的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的安全。
如果天災已經嚴重到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的程度,廠商就必須提供通勤協助,包含在勞工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廠商應該支付相關費用,絕不能讓承攬或派遣勞工自己承擔這些額外的交通費用。這項規定確保了即使是非典型僱用關係的勞工,在天災期間也能獲得同等的安全保障。
資源查詢與權益諮詢管道
勞動部最後提醒,雇主在天然災害期間更應該特別注意勞工的安全保障。有關天然災害勞工通勤協助的完整資訊,雇主與勞工都可以前往勞動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nodelist) 中的「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相關規定與說明。
如果對於各項勞工權益問題仍有疑問,可以就近洽詢當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也可以撥打勞動部設置的1955免付費諮詢專線,尋求專業的協助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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