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製造業變形工時常見情況

一、管理案例情境

張三兩年前退伍,之後就進入某製造業公司擔任作業員的工作。而張三這兩年來勤奮工作,他的工作績效及配合度獲得公司主管一致讚賞,因此,今年中就被公司升任為領班,負責一條生產線。

由於2014年景氣回升,公司接獲大批訂單,公司這幾個月來,生產線都是滿檔,張三為了趕工必要,天天自動加班之外,也因應公司要求,停放休假及特休假,每天到公司上班,一星期只有「例假」一天可以休息,終於忙到了2014年底,即將與愛情長跑的同學結婚,已經提早跟公司請假,準備辦理相關的結婚事宜 ;但是沒想到在張三即將放假的前一天下班前,公司主管卻告訴張三說,因為公司產線之前因為排放汙水停工很久,現在好不容易復工了,希望他明天能來公司上班,張三頓時陷於兩難。

 

二、問題

1.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劃,張三可否拒絕公司要求 究竟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有什麼樣的規定?

2.如果上述問題張三可以拒絕,究竟雇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工不休假來工作?

 

三、解說

在台灣早期情況,雇主為降低營運成本,常壓迫勞工長時間工作,工作時間往往超過十二小時,甚至十四小時以上(筆者以往輔導的客戶甚至聽說過有外勞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但按照經驗來看,勞工長時間工作工作效率不但不會提升,反而會提高意外發生的危險可能性,並嚴重影響勞工身體健康與造成社會問題,因此公權力有必要介入勞動關係,規定每日工時等規範來保障勞工權益。

目前台灣勞基法對於勞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每日工作不可以超過八小時;每工作四小時,應有三十分鐘休息時間;每兩週的工作總時數不可以超過八十四小時。這是法律規定最低的勞動條件,如果勞動契約低於這樣的勞動條件,會被認定是無效。為了避免不知情的HR或者工廠領班在排班的時候,不小心誤排了違反上述規定,在飛騰雲端系統中可以透過排班參數設計以及排休設定單來達到這樣的管控,以免誤觸了規定。

不過某些公司因為它的事業性質因素,如果嚴格執行前述的工作時間要求,恐怕會導致企業排班困難,人力成本提高。因此,台灣法律規定,在一特定期間內總工時不變的情況下,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重新分配調整,使原本為加班時間轉換成正常工作時間,以節省加班費的成本,這也就是所謂的「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可以分成三種。第一種,「兩週兩日變形工時」,將兩週內二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可以超過二小時,每週總時數不可以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種,「四週變形工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的行業才可以實行,將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是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受四十八小時限制;第三種, 「八週變形工時」,將八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另外,企業因景氣或接單變化等情況,雇主可以延長勞工的工時(也就是加班),但是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此外,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的休息,作為「例假日」。同時,像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都應該休假。而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段時間的話,雇主也應該給予勞工特別休假(特休)。原則上,勞工應放假的日子,是禁止工作的,雇主如果不給勞工放假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向雇主科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緩。為了避免雇主不小心誤觸規定,飛騰雲端的HR系統中都可以針對上述的加班以及排休管控點進行有效符合法規的控制,或者可以按照企業特殊性質將加班費用做特殊的處理。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雇主是可以請勞工停止休假,繼續工作的。目前就「例假」與「休假」有不同規定,雇主須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可以請求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至於「休假日」,只要徵得勞工同意,或因季節性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雇主就可以請勞工繼續工作了。

 

四、結論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的休息。雇主只有因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停放「例假」繼續上班。所以本案中,張三的公司因為臨時因故停工導致復工後須要趕進度,如果該事件可以被認定為屬於突發事件,公司依法可以要求張三不休「例假」,繼續上班,但實務上面通常若員工真的有要事在身,當然還是可以請假。問題就在於該突發事件,因為是屬於可以歸咎於公司自己本身"故意"導致的錯誤(EX:排放汙水),一般來講不應該歸類於不可抗力因素的天災事變類,而是屬於人禍,因此要說這是吻合勞基法的話,恐怕也很難站得住腳了。

 


招募系統 
人資系統推薦 
雲端人資系統推薦 
人力資源系統
考勤系統 
hr系統評估 
雲端打卡系統 
bpm系統 
人事薪資系統 
人資系統價格 
雲端打卡系統 
電子簽核系統

----------------------------------------------------------------------------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公司該怎麼做才算「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Designed by Freepik 一、前言&修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今(113)年3月8日新法上路,其中第13條第2項明文規範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而其中具體措施為何,尚有未明。本文即係從過往2個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雇主應該要做到怎樣的隔離程度,方該當法條或法院實務的要求。   二、《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案件事實:甲申訴人於○○○○醫院擔任院洗腎室之護理師,於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B醫院洗腎室執行職務時,遭洗腎病患林○○之子乙○○,碰觸大腿,甲於當日午後向其所屬洗腎室直屬主管反應;嗣後甲於洗腎室D區整理機器時,乙○○因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又對甲大聲咆哮:「送我都不要」,後遭法院認屬公然侮辱之行為。 (二)法院判決對於此案件指出 (1)○○○○醫院並未對乙○○之性騷擾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且林○○改由張○○照顧一事,亦未事先告知乙○○更換護理師及其原因,並因此致發生公然侮辱事件。 (2)○○○○醫院雖請張○○(甲之同事)與甲兩人交換區域,而張○○與甲只願意交換林○○一床,但就算甲與張○○亦確實交換負責區域,然乙○○在系爭公然侮辱事件發生時,洗腎室A、B、C、D、E五個區全部都是開放空間,乙○○仍與甲在同一空間,乙○○對甲為系爭公然侮辱事件之辱罵言語仍會發生。因此,○○○○醫院未對乙○○之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亦未對甲被騷擾之受害予以補救,難謂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顯見法院要求事發後受害者之雇主必須對被申訴人予以糾正或告誡,並告以進行相關調整之原因;同時確實將雙方安排於不同空間,甚至讓雙方在職場環境中可能動線均無接觸機會,以確實達到隔離之目的。否則事後發生衍生爭議,即可能認為雇主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案例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一)案件事實: 申訴人由雇主派駐於加盟主翁君負責之店面擔任銷售員,於107年3月間(下稱前申訴)、108年4月間(下稱後申訴)先後就翁君藉故一再邀約,以及藉按摩之名為不當肢體接觸等性騷擾行為,向雇主提出申訴。 (二)前申訴部分(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法院判決針對於前申訴指出: (1)雇主雖有提議將受害者...

人力資源管理團隊的巨大挑戰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將人力資源管理轉型作為首要的工作目標,人力資源部門需要轉變成一個戰略支持部門,既要在人才的選、用、育、留方面制訂適合企業發展的戰略,同時還需要高質量地完成日常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在此大背景下,人力資源部門承擔著支持企業短期目標和長期戰略發展的重要角色,這將是人力資源管理團隊的巨大挑戰。 面對新形勢下的人力資源轉型和變革,飛騰雲端 (SCS)  充分理解企業人力資源運營面臨的壓力和挑戰,因此為企業人力資源需求提供全面的一站式 HRP 服務,透過 HR 共用服務入口網站  (HR Shared Portal) 實現 HR 新運營模式( HR Operating Model ),為企業實現一個快速應變、簡潔高效的人力資源部門,從而支持企業在快速變化中取得競爭優勢,這是飛騰雲端系統 SCS 打造全新共用服務平台的目標和願景。 飛騰雲端 SCS HR 共用服務入口網站基於微軟的平台搭配雲端服務系統來建設雲端人力資源管理平台,可為客戶提供標準、低成本資訊化解決方案,通過移動終端、手機、短信和其他社交媒體管道服務於企業和員工。 SCS  共用服務入口網站具有如下優勢: 飛騰雲端 SCS HR 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人力資源共用服務,在實現 HR 全業務流程自動化的同時,專業的服務團隊為客戶員工和人力資源管理者提供從入職到離職整個週期的服務,包括標准化的入離職和員工變化流程、薪資服務、檔案管理、合同管理、資源管理、數據管理,員工留言板等。同時整合飛騰雲端 SCS HRM 系統現有的保險模塊等傳統功能,為企業管理提供便利。 通過雲端 HR 系統( SaaS )和  Internet  技術的應用,為企業提供多種 HR 資訊化解決方案,有效地降低實施成本,服務成本和運營成本。 基於 HRP 的人力資源商業智慧功能,提供主管支援決策的數據分析,實時地進行人力資源流程的監督及持續改善,飛騰雲端 SCS HR 共用服務流程結合人力資源管理最佳實踐和合規保障,提升效率,降低風險,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保駕護航。 整合 HR 員工入口網站、電子流程、電子表單等工具,為員工和管理人員提供人性化的表單與流程自定義服務,解決員工在人力資源服務之外的其他需求﹔保証員工、經理、人力資源專家、公司管理階層可以更快捷透過規範化流程與表單互相溝通,對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各項管理...

特休怎麼算?週年制VS曆年制優缺點一次看懂

Image by drobotdean  on Freepik 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一定年資,可享有特休天數權利,但雇主可以選擇以「週年制」或「曆年制」方式給特休。兩種制度的特休天數有何不同?選擇哪種制度計算公式較簡單呢? 週年制VS曆年制: 週年制 特休天數計算方式:從員工「到職日」開始計算年資,當滿一定年資時(半年、1年、2年…等),就可享有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權益。 請休期限:從符合請領日當天到隔年年度到職日。 舉例說明 假設一位新人在2022年7月1日到職,到2022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且2023年1月1日仍在職,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她可以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並在2023年6月30日前請畢。 接著到2023年6月30日年資滿一年,則可在2023年7月1日開始請7天特別休假,並在2024年6月30日前請畢。 曆年制 特休天數計算方式:雇主和員工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固定計算區間,再按照員工年資比例換算特休天數。 請休期限:從當年1月1日起到隔年12月31日止。 舉例說明 同樣假設一位新人在2022年7月1日到職,到2022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因此2023年1月1日起有3天特休假;再來到2023年7月1日年資滿一年,若以週年制來看應有7天特休假,但實際計算下來只有3.5天特休【7天X6個月÷12個月】,也就是2023年7月1日起有3.5天特休。因此總加起來,新人在2023年全年間共有6.5天特別休假【3天+3.5天=6.5天】可請。 從這邊您可能會發現,採用週年制和曆年制計算的特休天數差了3.5天,這是因為曆年制的算法將少了3.5天的特休於後續遞延。 優缺點: 週年制優缺點 優點:特休天數不需換算年資比例,可直接對照法規特休天數、爭議較少。 缺點:雇主、人資必須記得每位員工的到職日,個別提醒未休完特休天數。 曆年制優缺點 優點: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員工休假而統一規定。 缺點:年底時必須統一按比例計算剩餘特休日,計算上較複雜,有小數點或容易算錯少給假等問題。 未休完特休如何計算? 特別休假和一般請假不同,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折現,一般請假則不行。員工主動離職或雇主因任何原因和員工終止契約時,都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折算薪水。而曆年制企業,則要統一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折算特休天數。 法令沒有特別規定雇主必須以週年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