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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大罷免投票日:勞工出勤應加給!雇主義務詳解

  • 合作靠互惠

    勞工薪資計算在選舉日也須依法處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宣布,大罷免案第三階段投票將於7月26日舉行。面對這個重要的民主活動參與日,勞動部特別針對投票當日的勞工出勤問題發出詳細說明,強調雇主若要求勞工在投票日工作,必須提供額外的工資補償,同時絕對不得阻礙勞工行使投票權利。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雇主,將面臨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的嚴厲罰款。

    法定假日性質:投票日的特殊地位與規範
    根據勞動部的官方解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明文規定的應放假日。這項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容雇主任意忽視。

    依據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的完整規範,凡是內政部公告的應放假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應放假日,勞工都享有休假權利,且工資必須照常發放

    勞動部進一步闡明,法條中所謂的放假「一日」,係指從午夜零時開始至當日午夜12時結束的連續24小時期間。這個定義確保了投票日假期的完整性,避免雇主透過模糊解釋來規避法律責任。

    若雇主確實因業務需要而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除了必須支付原本的工資外,還須額外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絕對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礙勞工外出投票。

    實務操作:工資計算與投票時間保障
    為了讓雇主和勞工都能清楚了解相關規定的實際應用,勞動部提供了具體的計算範例:

    假設勞雇雙方原本約定投票當日需要出勤8小時,但勞工因為外出投票花費了2小時時間,實際工作時間為6小時。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工完整8小時的基本工資,同時還要額外加給實際工作的6小時工資作為補償。

    這項規定的設計理念在於確保勞工不會因為履行公民義務而承受經濟損失,同時也讓雇主在確實需要人力時能夠合法安排工作。然而,關鍵在於雇主必須「事先徵得勞工的明確同意」,不得強制要求出勤,更不能因為勞工拒絕而給予任何形式的不利待遇。

    休息日出勤:特殊情況下的加給標準
    針對原本就是休息日的情況,勞動部也有相應的規範說明:
    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2項關於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來計算工資。這意味著除了基本工資外,還要按照法定的加班費率來給付額外報酬,同樣不得妨礙勞工的投票權行使。

    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的休假日或國定假日有著根本差異。因此,這個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進行調換實施。雇主不能以「補班」或「調班」的方式來規避給假的義務,確保民主參與權利的不可替代性

    違規處罰:嚴厲罰則與申訴管道
    勞動部強調,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經查證屬實,將面臨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更重要的是,違規的事業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將被公開揭露,對企業形象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除經濟罰則外,主管機關還會限期要求違規雇主改善。若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改善,將採取按次處罰的方式,持續追究責任直到完全改正為止。

    勞工若遇到雇主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尋求協助。

    民主參與與勞工權益的雙重保障
    7月26日大罷免投票日的相關規定,體現了政府對於民主參與權利和勞工權益保障的雙重重視。透過明確的法律規範和嚴格的執行機制,確保每一位勞工都能在不受經濟壓力與職權威脅的情況下,自由行使其神聖的投票權。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體現。

    雇主應該正確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將此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而非額外的負擔。勞工也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勇於申訴。只有透過勞雇雙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實現民主參與與勞動權益的和諧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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