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推動「建置企業內部紛爭解決機制」計畫,透過企業間的經驗分享和交流,以及個案輔導,協助勞資雙方建立企業內部紛爭處理技巧和機制,從而提升工會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自主協商能力,旨在解決企業內部潛在的衝突,預防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
勞動部強調,維持勞資關係的穩定一直是其重要工作,然而勞資爭議的發生無法完全避免,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勞資溝通機制,及時了解員工需求或不滿,並進行及時調整,以穩定勞資關係。此外,當企業內部發生勞資衝突時,應立即採取協商模式,尋求共識解決爭議,避免雙方走向調解或法院訴訟。
自107年以來,勞動部規劃了「建構勞資夥伴關係」計畫,通過員工關係穩定的企業分享交流經驗,以及專業講師授課和模擬勞資爭議情境演練等方式,協助企業預防勞資爭議的發生,加強勞資雙方的溝通互動,提高企業內部解決勞資爭議的能力。截至目前,該計畫已經獲得了積極的反饋,申請入廠輔導的企業約150家,輔導人數約2000人,且入廠輔導後的事業單位近年均未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
勞動部最後表示,將在今年的4月17日、6月13日和10月17日分別在中部、南部和北部舉辦員工關係經驗分享活動,同時也開始受理為期一天的導入訓練或個案輔導課程。所有申請者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因活動名額有限,歡迎有興趣參加該計畫的事業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利用此資源。相關資訊可至中國生產力中心網站查詢或致電諮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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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ed by Freepik 一、前言&修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今(113)年3月8日新法上路,其中第13條第2項明文規範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而其中具體措施為何,尚有未明。本文即係從過往2個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雇主應該要做到怎樣的隔離程度,方該當法條或法院實務的要求。 二、《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案件事實:甲申訴人於○○○○醫院擔任院洗腎室之護理師,於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B醫院洗腎室執行職務時,遭洗腎病患林○○之子乙○○,碰觸大腿,甲於當日午後向其所屬洗腎室直屬主管反應;嗣後甲於洗腎室D區整理機器時,乙○○因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又對甲大聲咆哮:「送我都不要」,後遭法院認屬公然侮辱之行為。 (二)法院判決對於此案件指出 (1)○○○○醫院並未對乙○○之性騷擾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且林○○改由張○○照顧一事,亦未事先告知乙○○更換護理師及其原因,並因此致發生公然侮辱事件。 (2)○○○○醫院雖請張○○(甲之同事)與甲兩人交換區域,而張○○與甲只願意交換林○○一床,但就算甲與張○○亦確實交換負責區域,然乙○○在系爭公然侮辱事件發生時,洗腎室A、B、C、D、E五個區全部都是開放空間,乙○○仍與甲在同一空間,乙○○對甲為系爭公然侮辱事件之辱罵言語仍會發生。因此,○○○○醫院未對乙○○之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亦未對甲被騷擾之受害予以補救,難謂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顯見法院要求事發後受害者之雇主必須對被申訴人予以糾正或告誡,並告以進行相關調整之原因;同時確實將雙方安排於不同空間,甚至讓雙方在職場環境中可能動線均無接觸機會,以確實達到隔離之目的。否則事後發生衍生爭議,即可能認為雇主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案例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一)案件事實: 申訴人由雇主派駐於加盟主翁君負責之店面擔任銷售員,於107年3月間(下稱前申訴)、108年4月間(下稱後申訴)先後就翁君藉故一再邀約,以及藉按摩之名為不當肢體接觸等性騷擾行為,向雇主提出申訴。 (二)前申訴部分(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法院判決針對於前申訴指出: (1)雇主雖有提議將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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