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職災勞工自請離職後,是否仍能請求原領工資補償?

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內享有工作權保障,除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之情事外,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條規定旨在保護勞工,解釋上應係限制雇主單方終止權之規定,而與勞工發動之終止權無涉,故勞工權衡利弊後,以自請離職方式終止契約,並無不可。然而,勞工自請離職後,是否仍有必要由原雇主照料其生存權?質言之,離職之職災勞工是否仍能請求原領工資補償?

過往實務見解就上開法律問題有肯否不同見解,臺灣高等法院爰於103年11月19日召開法律座談會探討此法律問題,而獲致多數採肯定說之結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下稱103年高院座談會);本所亦曾於第38週報分析並整理相關見解。然而時至今日,已累積更多實務見解,實有必要再度檢視系爭法律問題之結論,是否因前開座談會結論一統江山、抑或仍有異音。飛騰雙週報_職災勞工自請離職後,是否仍能請求原領工資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之判決概觀(103年高院座談會後)

經本所搜尋、整理103年高院座談會後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肯定說確為主流見解,雖仍有零星判決採否定說,然終為鳳毛麟角。肯定說之判決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單純引用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引用103年高院座談會肯定說之論述」及「未否定離職後得請求原領工資補償,但要件不符」,以下各摘錄乙則判決供參:

一、單純引用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劉OO雖主張其自108年7月25日起至109年12月28日不能工作云云,並提出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原審卷一第459至475頁);OO家公司則辯稱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於109年4月30日終止,OO家嗣後即無再給付工資義務云云…按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勞基法第61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劉OO雖因OO家公司於109年4月30日歇業而離職,其所得請求之工資補償尚不受影響,OO家公司所辯其無給付109年4月30日後之工資,並無可採。」

二、引用103年高院座談會肯定說之論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於107年4月30日自請離職,但系爭傷害乃在兩造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發生之職業災害,依同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其依同法第59條各款所享有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仍得行使其權利。…故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醫療期間,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雖不得單方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惟並不禁止勞工得本於自我意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是以倘因勞工自請離職,即解為其無法再行使工資補償請求權,勢將造成雇主依法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時要負擔工資補償責任,竟因勞工自請離職,即可免除雇主負擔工資補償責任,不僅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保障勞工權益立法意旨相違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且因勞工生存權的保護必要性並不會因勞工是否自請離職而有異…」

三、未否定離職後得請求原領工資補償,但要件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於105年4月後即回到OO公司(按:原雇主)工作,105年6月至106年11月以後至OO企業社工作…查上訴人此部分所請求者,有部分與前開⑴所准許之108年4月30日至108年8月8日期間重複,且前揭長庚醫院109年7月21日函(見本院卷一第188頁)及長庚醫院108年5月14日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147頁),僅得證明上訴人於108年4月30日至108年5月8日期間、105年2月22日至105年4月26日期間須休養不能工作,因此,上訴人主張因於105年4月30日至109年1月21日18次門診/日、109年2月21日至110年4月29日12次門診共6天不能工作,並未舉證證明其身體健康狀況於該等期間確實因右眼球受傷而無工作能力,則其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請求該部分工資補償等語,即屬無據。」

而採否定說之判決則有以限縮解釋之方式,不採103年高院座談會結論,並認為離職後並非立法政策給予工資補償保障之範圍,可參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於105年3月5日自請退休…惟上訴人已離職,其請求106年9月25日起至109年3月31日之工資補償,無從准許:…惟查上訴人係103年12月31日受傷,前案判決准許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1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原領工資補償374,175元,所引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之甲說(即肯定說),謂:『…(略)…』,可見前案係就勞工於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且不符合失能補償標準,雇主本應負2年醫療期間及40個月期間之工資補償責任為闡釋。…上訴人於本件請求106年9月25日起至109年3月31日之工資補償,非立法政策給予工資補償保障範圍,亦與前案爭點效無關。」

晚近最高法院見解

承前所述,103年高院座談會後,多數高等法院判決皆肯定契約終止後之原領工資補償請求權,似有成為穩固見解之跡象。然而最高法院針對此議題一直未有明確見解,直至今年(112年),最高法院著有一則判決(即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之上訴審),明確指出勞動契約合法終止後,雇主無給付工資義務、勞工無受領工資權利,再次讓此議題陷入爭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勞工雖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其經考量各種主客觀因素後,基於意思自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原則,自應予尊重。本件被上訴人業於107年4月30日自行請辭,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兩造間之勞動關係似已合法終止?果爾,上訴人已無給付工資之義務,被上訴人亦無受領工資之權利,原審認該工資補償,屬勞基法第61條第2項所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且被上訴人得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於其離職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2年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非無可議。…如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合法終止,且上訴人無按被上訴人原領工資補償義務,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結原領工資補償責任。」

宇恒叮嚀(代結論)
針對「契約終止後,職災勞工得否請求原領工資補償」此法律問題,由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著有明文:「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及保護勞工生存權之立場出發,肯定說固有見地。然而,若採肯定說,不啻使雇主負擔無窮無盡之原領工資補償責任;此外,於契約未終止前,雇主雖需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或工資差額補償),但能透過復工評估確認勞工之工作能力,進而指派勞工進行輕便職務,受領勞務給付;契約終止後,雇主同需給付全額原領工資補償,卻無法受領任何勞務給付,不符事理之平,甚至恐有鼓勵勞工自請離職領取「職災俸」之虞,可見「肯定說」誠有疑義,本所也會密切注意後續實務發展再向各位夥伴分享。

最後,鑒於上開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間見解之歧異,系爭法律問題仍具高度爭議性,建議勞工朋友切莫認為離職後絕不影響職災補償之權利,而草率自請離職;反之,人資夥伴亦別認為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一別兩寬、再無瓜葛,而無須負擔職災補償(至於能否以斷尾條款了結離職後一切職災補償義務,則是另一問題)。



----------------------------------------------------------------------------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公司該怎麼做才算「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Designed by Freepik 一、前言&修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今(113)年3月8日新法上路,其中第13條第2項明文規範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而其中具體措施為何,尚有未明。本文即係從過往2個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雇主應該要做到怎樣的隔離程度,方該當法條或法院實務的要求。   二、《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案件事實:甲申訴人於○○○○醫院擔任院洗腎室之護理師,於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B醫院洗腎室執行職務時,遭洗腎病患林○○之子乙○○,碰觸大腿,甲於當日午後向其所屬洗腎室直屬主管反應;嗣後甲於洗腎室D區整理機器時,乙○○因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又對甲大聲咆哮:「送我都不要」,後遭法院認屬公然侮辱之行為。 (二)法院判決對於此案件指出 (1)○○○○醫院並未對乙○○之性騷擾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且林○○改由張○○照顧一事,亦未事先告知乙○○更換護理師及其原因,並因此致發生公然侮辱事件。 (2)○○○○醫院雖請張○○(甲之同事)與甲兩人交換區域,而張○○與甲只願意交換林○○一床,但就算甲與張○○亦確實交換負責區域,然乙○○在系爭公然侮辱事件發生時,洗腎室A、B、C、D、E五個區全部都是開放空間,乙○○仍與甲在同一空間,乙○○對甲為系爭公然侮辱事件之辱罵言語仍會發生。因此,○○○○醫院未對乙○○之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亦未對甲被騷擾之受害予以補救,難謂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顯見法院要求事發後受害者之雇主必須對被申訴人予以糾正或告誡,並告以進行相關調整之原因;同時確實將雙方安排於不同空間,甚至讓雙方在職場環境中可能動線均無接觸機會,以確實達到隔離之目的。否則事後發生衍生爭議,即可能認為雇主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案例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一)案件事實: 申訴人由雇主派駐於加盟主翁君負責之店面擔任銷售員,於107年3月間(下稱前申訴)、108年4月間(下稱後申訴)先後就翁君藉故一再邀約,以及藉按摩之名為不當肢體接觸等性騷擾行為,向雇主提出申訴。 (二)前申訴部分(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法院判決針對於前申訴指出: (1)雇主雖有提議將受害者...

人力資源管理團隊的巨大挑戰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將人力資源管理轉型作為首要的工作目標,人力資源部門需要轉變成一個戰略支持部門,既要在人才的選、用、育、留方面制訂適合企業發展的戰略,同時還需要高質量地完成日常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在此大背景下,人力資源部門承擔著支持企業短期目標和長期戰略發展的重要角色,這將是人力資源管理團隊的巨大挑戰。 面對新形勢下的人力資源轉型和變革,飛騰雲端 (SCS)  充分理解企業人力資源運營面臨的壓力和挑戰,因此為企業人力資源需求提供全面的一站式 HRP 服務,透過 HR 共用服務入口網站  (HR Shared Portal) 實現 HR 新運營模式( HR Operating Model ),為企業實現一個快速應變、簡潔高效的人力資源部門,從而支持企業在快速變化中取得競爭優勢,這是飛騰雲端系統 SCS 打造全新共用服務平台的目標和願景。 飛騰雲端 SCS HR 共用服務入口網站基於微軟的平台搭配雲端服務系統來建設雲端人力資源管理平台,可為客戶提供標準、低成本資訊化解決方案,通過移動終端、手機、短信和其他社交媒體管道服務於企業和員工。 SCS  共用服務入口網站具有如下優勢: 飛騰雲端 SCS HR 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人力資源共用服務,在實現 HR 全業務流程自動化的同時,專業的服務團隊為客戶員工和人力資源管理者提供從入職到離職整個週期的服務,包括標准化的入離職和員工變化流程、薪資服務、檔案管理、合同管理、資源管理、數據管理,員工留言板等。同時整合飛騰雲端 SCS HRM 系統現有的保險模塊等傳統功能,為企業管理提供便利。 通過雲端 HR 系統( SaaS )和  Internet  技術的應用,為企業提供多種 HR 資訊化解決方案,有效地降低實施成本,服務成本和運營成本。 基於 HRP 的人力資源商業智慧功能,提供主管支援決策的數據分析,實時地進行人力資源流程的監督及持續改善,飛騰雲端 SCS HR 共用服務流程結合人力資源管理最佳實踐和合規保障,提升效率,降低風險,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保駕護航。 整合 HR 員工入口網站、電子流程、電子表單等工具,為員工和管理人員提供人性化的表單與流程自定義服務,解決員工在人力資源服務之外的其他需求﹔保証員工、經理、人力資源專家、公司管理階層可以更快捷透過規範化流程與表單互相溝通,對人力資源服務以及各項管理...

特休怎麼算?週年制VS曆年制優缺點一次看懂

Image by drobotdean  on Freepik 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一定年資,可享有特休天數權利,但雇主可以選擇以「週年制」或「曆年制」方式給特休。兩種制度的特休天數有何不同?選擇哪種制度計算公式較簡單呢? 週年制VS曆年制: 週年制 特休天數計算方式:從員工「到職日」開始計算年資,當滿一定年資時(半年、1年、2年…等),就可享有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權益。 請休期限:從符合請領日當天到隔年年度到職日。 舉例說明 假設一位新人在2022年7月1日到職,到2022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且2023年1月1日仍在職,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她可以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並在2023年6月30日前請畢。 接著到2023年6月30日年資滿一年,則可在2023年7月1日開始請7天特別休假,並在2024年6月30日前請畢。 曆年制 特休天數計算方式:雇主和員工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固定計算區間,再按照員工年資比例換算特休天數。 請休期限:從當年1月1日起到隔年12月31日止。 舉例說明 同樣假設一位新人在2022年7月1日到職,到2022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因此2023年1月1日起有3天特休假;再來到2023年7月1日年資滿一年,若以週年制來看應有7天特休假,但實際計算下來只有3.5天特休【7天X6個月÷12個月】,也就是2023年7月1日起有3.5天特休。因此總加起來,新人在2023年全年間共有6.5天特別休假【3天+3.5天=6.5天】可請。 從這邊您可能會發現,採用週年制和曆年制計算的特休天數差了3.5天,這是因為曆年制的算法將少了3.5天的特休於後續遞延。 優缺點: 週年制優缺點 優點:特休天數不需換算年資比例,可直接對照法規特休天數、爭議較少。 缺點:雇主、人資必須記得每位員工的到職日,個別提醒未休完特休天數。 曆年制優缺點 優點: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員工休假而統一規定。 缺點:年底時必須統一按比例計算剩餘特休日,計算上較複雜,有小數點或容易算錯少給假等問題。 未休完特休如何計算? 特別休假和一般請假不同,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折現,一般請假則不行。員工主動離職或雇主因任何原因和員工終止契約時,都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折算薪水。而曆年制企業,則要統一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折算特休天數。 法令沒有特別規定雇主必須以週年制或...